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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睿睿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睿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8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睿睿,男,出生于1991年9月27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偃师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睿睿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睿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赵睿睿驾驶自己的豫C××××ד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光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偃师市邙岭镇省庄村路段时,与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省庄村马有轩相撞,造成马有轩受伤后于同月22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睿睿主动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20报警,并陪同被害人家属前往医院救治,在医院内又用自己手机拨打122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马有轩损伤符合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豫C×××××奇瑞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马有轩接触可以成立;豫C××××ד奇瑞”牌轿车估损总值为人民币850元。交警部门认定,赵睿睿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马有轩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睿睿一次性赔偿马有轩家属除保险之外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5700元,并取得马有轩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睿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记录;证人马双海等人证言;122、120报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缴费清单及通话清单、涉案车辆信息、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委托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被告人赵睿睿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睿睿违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车辆损坏,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赵睿睿在事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睿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审 判 长 :郭卫东审 判 员 :郑宇辉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齐勇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