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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蔡光莲诉严本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光莲,严本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232号原告:蔡光莲,女,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严本源,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蔡光莲诉被告严本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光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光莲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