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平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平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101号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490208911U。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源东,男,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湖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陈平仔,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平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借款人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毅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