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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天游与高世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天游,高世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320号原告:袁天游,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薛涛,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如斌,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世松,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名城花园(沿街商业房)。负责人:王荣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兴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天游与被告高世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天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天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天游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