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孟某、王某危险驾驶、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河东区,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甲,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东丽区,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北科化学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有包庇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根余,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根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酒后驾驶现代牌白色轿车(牌照号津N×××××)沿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郁江桥附近,与冯某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牌照号津A×××××)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到达事故现场,二人经预谋,为使被告人孟某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王某对当值交警谎称是其驾驶津N×××××汽车发生交通事故。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孟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孟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7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表示认罪,并有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证人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冒充司机,为被告人孟某作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具有自首情节,没有前科劣迹,希望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孟某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王某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 光速录员 杨梦萱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