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伟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02刑初39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因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2日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李伟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杰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李伟在微信群聊中看见被害人李某某询问谁能处理高速公路违章时,谎称能为李某某处理高速公路上的违章,并约定次日在汉中市人民政府广场见面。次日,两人在市政府广场附近见面,李伟谎称自己是汉中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现借调在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7000元转给被告人李伟。9月27目,被告人李伟又谎称能把被害人李某某的妹妹安排进社区工作,但需要花费12000元。当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8000元转给被告人李伟。9月28日,李某某又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4000元转给被告人李伟。10月1日,李伟谎称要前往西安给领导送礼,身上钱周转不开,被害人李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000元转给被告人李伟。被告人李伟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共计22000元,赃款用于自己修车和个人消费。2016年10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车辆违章一直未处理,怀疑自己受骗便要求李伟退钱,被告人李伟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退还9000元。破案后,被告人李伟家属将剩余的13000元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李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伟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李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到案经过;2、微信聊天、手机短信记录及转账记录;3、借条;4、领条及谅解书;5、户籍证明;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李伟的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晏菲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鹏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