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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大誉饲料厂与被告张付(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大誉饲料厂,张付(富)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919号原告:铁岭大誉饲料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铁岭县。(经营者:杨艳生,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张付(富)辉(身份未核对)。原告铁岭大誉饲料厂与被告张付(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因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向铁岭县法院起诉,原告铁岭大誉饲料厂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大誉饲料厂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大誉饲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李国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