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大誉饲料厂与被告张付(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大誉饲料厂,张付(富)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919号原告:铁岭大誉饲料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铁岭县。(经营者:杨艳生,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张付(富)辉(身份未核对)。原告铁岭大誉饲料厂与被告张付(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因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向铁岭县法院起诉,原告铁岭大誉饲料厂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大誉饲料厂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大誉饲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李国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