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洪孟与文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孟,文福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4民初775号 原告陈洪孟,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阳常辉,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福田,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邓红霞,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洪孟诉被告文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下欠其借款本金1万元未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文福田辩称,借款属实,现无力偿还。 本院基于庭审查实的事实,被告文福田下欠原告陈洪孟借款本金1万元未还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福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洪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文福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伟雄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爱香 校对责任人:谭伟雄 打印责任人:罗爱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