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亚飞与赵跃、张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飞,赵跃,张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亚飞,男,出生于1978年10月30日,汉族,住通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明龙,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跃,男,出生于1975年4月5日,汉族,住达川区。被执行人张华英,女,出生于1975年4月15日,住达川区。(系被执行人赵跃之妻)申请执行人张亚飞与被执行人赵跃、张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70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7年5月22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华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囗x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8.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查封被执行人赵跃所有的,车牌号为x奥迪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