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060号原告李某,女,村民。被告陈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