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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060号原告李某,女,村民。被告陈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