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厨尊宝厨具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鑫海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厨尊宝厨具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鑫海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厨尊宝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枚生,系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金鑫海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海军,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江西厨尊宝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鲁木齐金鑫海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金鑫海峰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200000元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金鑫海峰商贸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期限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燕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