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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景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49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景峰,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景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延安路支行账号为62×××12的存款人民币315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靖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