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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程明莲与被告刘郡冯小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莲,刘郡,冯小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571号原告:程明莲,女,汉族。被告:刘郡,男,汉族,农民。被告:冯小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乐,男,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程明莲与刘郡,冯小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明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莲撤回起诉。案件受���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程明莲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操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