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与罗崑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罗崑月,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罗崑月,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罗崑月,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罗崑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094号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团结北里7号楼旁。法定代表人:刘强,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职员。被告:罗崑月,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与被告罗崑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