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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与罗崑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罗崑月,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罗崑月,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罗崑月,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罗崑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094号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团结北里7号楼旁。法定代表人:刘强,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职员。被告:罗崑月,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与被告罗崑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