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小英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居民小组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英,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419号申请人:余小英,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组。负责人:李新,该组组长。担保人:龙仕它,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人余小英与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余小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居民小组的银行存款997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居民小组的银行存款997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龙仕它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0000元。案件申请费1017元,由申请人余小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