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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庆添与刘志洪、清远市清新区玄真旅游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107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玄真旅游房地产有限公司,冯庆添,刘志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新区玄真旅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086756131M。法定代表人:刘志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庆添,住广州市萝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碧波,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志洪,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玄真旅游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0112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玄真旅游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500万是由上诉人在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内)接收,即接收500万的合同履行地是清远市清新区。本案表面是借贷纠纷,实质上是上诉人内部的股东出资纠纷,股东投资的接收方,只能是上诉人即履行地只能是上诉人的住所地,故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的借款合同并未约定管辖,且被上诉人冯庆添诉请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款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住所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据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