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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099无锡市胡埭西溪标牌厂与无锡市耐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胡埭西溪标牌厂,无锡市耐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099号原告:无锡市胡埭西溪标牌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龙延村农科队路9号。投资人:朱友泉,该厂厂长。被告:无锡市耐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大地资产创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春兴。原告无锡市胡埭西溪标牌厂与被告无锡市耐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无锡市胡埭西溪标牌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妍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