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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龙英与罗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英,罗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陈龙英,女,1978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罗聪,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龙英申请执行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聪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龙英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执行费650.00元共计人民币511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罗聪的住房公积金24800.00元,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黔0523执233-1号执行裁定书从2017年3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罗聪工资人民币27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因提取工资期限较长将超过本案执行期限,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守泽审判员  孙 迅审判员  龙明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