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蚌埠市淮上区丰达钢管租赁站与王军、李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淮上区丰达钢管租赁站,王军,李海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727号原告:蚌埠市淮上区丰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号*楼***室,经营者郑祖展。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凡,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居住怀远县。被告:李海燕,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居住怀远县。原告蚌埠市淮上区丰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王军、李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姚 鸿审 判 员 王隽林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