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顾士才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士才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231号罪犯顾士才,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威环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士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同案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威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8月13日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士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六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一万八千元。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士才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山东省威海监狱提供的对罪犯顾士才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罚金缴纳单据、罪犯消费统计表、困难证明、罪犯顾士才的思想汇报、认罪悔罪书及在押人员夏国奎的证明、安徽省固镇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顾士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关出具了其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士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