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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宗小斌与杨天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小斌,杨天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宗小斌,男,1974年8月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镇江市京口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天义,男,1971年1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宗小斌与杨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2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