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三益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刚、吴艳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三益投资有限公司,谢刚,吴艳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06号原告:宜宾三益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842162772,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东区学园街4号春水苑小区3幢1楼2单元。法定代表人:杨世叶,该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娟,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211515309。被告:谢刚,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吴艳梅,女,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宜宾三益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刚、吴艳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宾三益投资有限公司以本案标的物已被翠屏区人民法院查封,继续诉讼不利于公司合法权益的保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三益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三益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4元,减半收取5552元,由原告宜宾三益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显慧书 记 员 刘世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