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口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口新城万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琼0106民初2808号原告: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辉,该司员工。被告:海口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陈某某,该司职员。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2016年6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海口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在2017年6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原告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原告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收到被告支付款项的同时,出示收款收据给被告海口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2017年5月16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本案诉讼费13189元,本案调解结案,本院将一半6594.5元退给原告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另一半诉讼费6594.5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3297.25元),被告海口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在支付违约金同时一并支付。五、双方按照本调解协议履行完义务后,不存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冯平山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子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