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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健仪与广州市荔湾区高标鞋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仪,广州市荔湾区高标鞋材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338号原告:陈健仪,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高标鞋材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东海北路***号。经营者:廖先标。原告陈健仪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高标鞋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登记立案后,原告在当天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林泽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