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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胡玉清与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891号胡玉清,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二十家子村*组***号,联系电话1873246****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下洼子村,联系电话0314一6211039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胡玉清申请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90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玉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90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