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与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钟水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钟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酒见升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东阜村。法定代表人田文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水平,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执行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与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钟水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水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交纳案款69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转交申请执行人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2017年4月27日经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与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书:1、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同意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35万元整的赔款,并申请终结(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于2017年5月2日前将上述赔款汇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3、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210元,执行费6577元,并于上述期限汇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4、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今后不得侵害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的商标权。5、今后双方不再有其他纠纷,如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可申请法院继续执行(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现双方已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6754元已由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6577元,钟水平缴纳177元。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