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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刘文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刘文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11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小军。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委托代理人:邢鹤晨。被告:刘文斌,男,1987年8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文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告暂时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白桂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央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