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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兴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家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兴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甘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62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兴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家辉,男。本院在执行西安兴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甘家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兴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家辉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62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事项,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邓永锋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刚绍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