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军与何金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何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女,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何金标,男,1959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王军与被告何金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响陈民初字第0089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何金标向原告王军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何金标应向原告王军支付借款人民币9000元。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及下落,并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