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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庆双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双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32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双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79.623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云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