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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沙马古以与袁德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马古以,袁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58号申请执行人:沙马古以,男,彝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被执行人:袁德荣,男,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原告沙马古以诉被告袁德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受理了沙马古以申请执行袁德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袁德荣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无住房产登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日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