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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尚健与李代明、彭叶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尚健,李代明,彭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77号申请执行人:罗尚健,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李代明,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彭叶兰,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尚健与被执行人李代明、彭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代明、彭叶兰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尚健借款本金25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650元。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