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松滋市国土资源局、松滋市王家桥镇双河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滋市国土资源局,松滋市王家桥镇双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87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318号。法定代表人:万XX,松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松滋市王家桥镇双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滋市王家桥镇双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李人民,双河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松滋市王家桥镇双河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松土资执罚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即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办公楼469平方米和硬化的场地1064.9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松土资执罚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称该建筑物系王家桥镇双河村村民公共设施,其用地规划正在调整中,拟办理用地手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案情需要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陈能元审 判 员 吴 华人民陪审员 陈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