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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庄伟与姜椅川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伟,姜椅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58号申请人庄伟,男。被申请人姜椅川,男。申请人庄伟与被申请人姜椅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庄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姜椅川在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元宝山露天矿的工资11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姜椅川在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元宝山露天矿的工资1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上述冻结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如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冻结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鸿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