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玉楠与张会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楠,张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楠,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会安,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李玉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会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5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