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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成都金龙塑线有限责任公司简阳贾家分公司与成都市强力电缆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龙塑线有限责任公司简阳贾家分公司,成都市强力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龙塑线有限责任公司简阳贾家分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市强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成都金龙塑线有限责任公司简阳贾家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强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金龙塑线有限责任公司简阳贾家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强力电缆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54507.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强力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柏杨村七组厂房内的成品(电线、电缆)、原材料(铜材、铝材)、机器设备(电缆挤塑机及配套设备),以及号牌为川AZ7X**、川AE2X**、川A10X**、川A62X**的汽车四辆已由另案【(2017)川0112执541号】查封。现上述财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待拍卖后参与分配。除此外,被执行人成都市强力电缆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市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金龙塑线有限责任公司简阳贾家分公司货款854507.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