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郑中山与胡保江、魏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中山,胡保江,魏正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004号原告郑中山,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胡保江,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魏正莲,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胡保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中山与被告胡保江、魏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治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