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郑中山与胡保江、魏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中山,胡保江,魏正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004号原告郑中山,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胡保江,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魏正莲,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胡保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中山与被告胡保江、魏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治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