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孙晋腾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孙晋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永,局长。被执行人孙晋腾,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晋腾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审查该案超过审查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324行审885号行政裁定书中第三项罚款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胜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士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