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六妹、蓝宝玲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六妹,蓝宝玲,蓝文,徐国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财保57号申请人张六妹,女,汉族,1960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人蓝宝玲,女,畲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蓝文,女,畲族,1989年12月9口出生,住址同上,。以上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晓明,系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国明,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人张六妹、蓝宝玲、蓝文诉被申请人徐国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徐国明横河镇西群村丁子坑村民小组大岭头(小地名)林地的林木:博林证字【(2011)第003482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400000元为限。申请人张六妹以其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横坑、翠美园村委会江南(土名)东江新城三期2栋2单元28层02房(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国明所有的位于横河镇西群村丁子坑村民小组大岭头(小地名)林地的林木:博林证字【(2011)第003482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400000元为限。二、查封申请人张六妹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横坑、翠美园村委会江南(土名)东江新城三期2栋2单元28层02房(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400000元为限。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黄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