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淑华与于秀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华,于秀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杨淑华被执行人:于秀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淑华与被执行人于秀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73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于秀权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