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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春龙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龙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3595号原告:长春龙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4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前郭县育才街。法定代表人:宋海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公司员工。原告长春龙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龙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富、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春龙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我公司承建了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松原市金鼎花园小区金鼎旺座消防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经双方协商暂定3000000元,最后以实际决算为准,我公司承建工程后,积极组织施工,并按时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截止到2014年7月21日已给付工程款2540000元,剩余工程款始终没有支付,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235159元。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于2008年就金鼎旺座工程施工一事达成了口头约定,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300000元,长春龙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7日交30万元工程保证金,工程完工后,我公司已经付工程款2540000元(其中含退换300000元保证金),余款6万元双方约定为扣税金,综上,工程款全部付清,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经审理查明: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约定固定价款结算,且已按约定结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为凭,足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固定价款结算还是按工程完工后以实际鉴定工程款结算。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以支持。综上,长春龙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实际鉴定工程价款结算,要求给付工程款12351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长春龙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长春龙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重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