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宜华等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宜华,温增晖,温贺庆,温祥虎,张士浪,雷宇亮,李金磊,宋志坚,张晓沛,陈华桂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53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宜华,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原审被告人温增晖,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原审被告人温贺庆,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原审被告人温祥虎,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原审被告人张士浪,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原审被告人雷宇亮,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原审被告人李金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原审被告人宋志坚,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原审被告人张晓沛,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原审被告人陈华桂,男,1984���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宜华、温增晖、温贺庆、温祥虎、张士浪、雷宇亮、李金磊、宋志坚、张晓沛、陈华桂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一日作出(2017)沪0118刑初23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宜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温增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温贺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温祥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张士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雷宇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李金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宋志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张晓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对被告人陈华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杨宜华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宜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宜华,原审被告人温增晖、温贺庆、温祥虎、张士浪、雷宇亮、李金磊、宋志坚、张晓沛、陈华桂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宜华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宜华撤回上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朱银萍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阳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