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颜永全、朱庭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永全,朱庭才,张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颜永全,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代理人:江武,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庭才,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张春清,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执行颜永全申请朱庭才、张春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庭才、张春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庭才、张春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颜永全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90元,申请执行费1422元。申请执行人颜永全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桂0903执175号执行案正在对被执行人张春清所有的座落于××人民西路田××开发区××小区××房产[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进��拍卖,由于该房产的拍卖价还不足以清偿银行的贷款,且在金融、土地、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903执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