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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唐明玉与汪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玉,汪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3号申请人唐明玉,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12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关庙镇。被执行人汪真,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9月2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张滩镇。申请人唐明玉与被执行人汪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判决书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真已向本院缴纳全部执行标的款,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莉莉审 判 员  刘 宇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