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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谊对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异14号案外人赵谊,男,1977年4月22日生,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孟庆娟,女,1973年12月23日生,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原珉,男,1965年11月6日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东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朴秀文,男,1972年12月25日生,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谊于2017年3月22日想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其理由是:因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无法提取用顶账房贷的公积金贷款,要求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15套位于龙井市山水兰庭小区的房屋作为担保,并截止2017年7月15日为止全部偿还供热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支付异议人赵谊用顶账房在住房公积金贷的款项。案外人赵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赵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赵谊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崔 光审判员 金 哲审判员 金明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