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爱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爱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15号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王恩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恩甫,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司家国,公司主任。被告:唐爱菊,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爱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原告安琥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爱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