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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36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积崧与陈明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积崧,陈明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678-1号原告:陈积崧,男,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住址: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许祺祥,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弘,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开,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住址:阳江市阳东区。委托代理人:陈厚发,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住址: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张莹,女,199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陈积崧与被告陈明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积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8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计收16840元,由原告陈积崧负担。审 判 长  谭XX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