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与大同市浩海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大同市浩海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负责人方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向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生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与大同市浩海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晋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37603990.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9820元,执行费105003.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雁军审判员 车进& # xB;审判员 兰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增 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