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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慧敏申请执行柳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敏,柳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第4046号申请执行人:张慧敏,女,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柳书文,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慧敏与被申请执行人柳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执监37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柳书文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柳书文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柳书文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