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进良与高洪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良,高洪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612号原告:徐进良,男,195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高洪中,男,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徐进良诉被告高洪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徐进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进良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徐进良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宇帆 搜索“”